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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八大队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工贸**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八大队行政处罚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巴法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重庆工贸**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通知上诉人重庆工贸**责任公司:在收到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工贸**责任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工贸**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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