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江工商经检处字(2013)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