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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分局与重庆市**限公司行政非诉程序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江工商经检处字(2013)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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