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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彭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忠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由重庆**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忠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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