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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司永川支行与重庆市**永川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商行政管理局永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告重庆**永川区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农**司永川支行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司永川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农**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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