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保护局与聂*其他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环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的罚款40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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