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攀**西区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攀枝花良**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西区分局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攀国土资西分罚[决]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攀枝花**西区分局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攀国土资西分罚[决]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33.33㎡;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施工工棚840㎡;3、并处罚1533.33㎡u0026times;25元/㎡u003d38333.25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的内容u0026ldquo;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33.33㎡u0026rdquo;,对其他两项内容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攀枝花**西区分局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攀国土资西分罚[决]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内容u0026ldquo;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施工工棚840㎡u0026rdquo;,由攀枝花**西区分局组织实施;第3项内容u0026ldquo;并处罚1533.33㎡u0026times;25元/㎡u003d38333.25元u0026rdquo;,由本院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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