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农林畜牧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攀枝**林畜牧局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攀西农林牧林罚决字(2015)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攀枝**林畜牧局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攀西**罚决字(2015)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限期(2015年12月31日以前)恢复原状;2、并处林业行政罚款(2201.41㎡u0026times;15元/㎡u003d33021.15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攀枝**林畜牧局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攀西**罚决字(2015)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u0026ldquo;责令限期(2015年12月31日以前)恢复原状u0026rdquo;,由攀枝**林畜牧局组织实施;第2项内容u0026ldquo;并处林业行政罚款(2201.41㎡u0026times;15元/㎡u003d33021.15元)u0026rdquo;,由本院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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