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攀枝花市**责任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攀枝花市**责任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攀国土资罚(东)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攀枝花市**责任公司建设建(构)筑物设施项目及排弃渣石堆场占用土地行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攀枝花市**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1、对符合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4153.47㎡建设的砖混二层办公楼、简易砖混平房、简易钢架活动板房共计12栋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设施全部予以没收;并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2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4153.47㎡20元/㎡u003d83069.4元。2、对不符合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当事人弃渣堆场非法占用土地7391.6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清除沟内堆场全部渣石,拆除在丽攀高速公路上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挡墙堡坎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2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7391.6120元/㎡u003d147832.2元。以上两项罚款合计金额230901.6元。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义务。履行方式:当事人限期内自行清除渣石、拆除挡墙堡坎构筑物设施;罚没物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书面移交攀枝花市财政局收缴管理;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入攀枝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银行专户。该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明确告知了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现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对攀国土资罚(东)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决定的部分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对攀枝花市**责任公司作出的攀国土资罚(东)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确认。现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对攀国土资罚(东)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决定的部分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对攀枝花市**责任公司作出的攀国土资罚(东)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中的“对不符合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当事人弃渣堆场非法占用土地7391.6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清除沟内堆场全部渣石,拆除在丽攀高速公路上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挡墙堡坎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由攀枝**资源局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攀枝花市**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