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攀枝**卫生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蒋定树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攀枝**卫生局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攀西卫医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攀枝**卫生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攀西卫医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如下处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元;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银行玉泉营业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局作出的攀西卫医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