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荣**资源局与曹*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荣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荣国土资执罚(2014)22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荣**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曹*作出的[荣国土资执罚(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曹*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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