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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攀枝花**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攀枝花**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攀东人社监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攀枝花**有限公司存在有收取本单位职工王*等11人押金的违法事实。基于该认定事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给予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攀枝**银行东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明确告知了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告知了该处罚决定生效后的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经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攀枝花**有限公司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攀东人社监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攀东人社监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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