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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黄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黄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对属于黄伯旺所有的松木锯材59.5mu0026sup3;及松原木19.624mu0026sup3;进行了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对本案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并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黄**诉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黄**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黄**所有的存放于黄平县新州镇槐花村横坡林场内松木锯材59.5mu0026sup3;和松原木19.624mu0026sup3;的查封。

二、终结黄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黄人社监罚字(2014)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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