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黔东南**督管理局申请剑河县**有限公司(2015)凯执字第201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因被执行人剑河县**有限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黔东南**督管理局作出的黔东南安监管处罚(2014)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剑河县**有限公司应交纳罚款5万元。申请执行人黔东南**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剑河县**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剑河县**有限公司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剑河县**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贵hr8200号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剑河县**有限公司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二、限被执行人剑河县**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按照规定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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