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江县国土资源局与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台江县国土资源局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台国土资执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台江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台江县国土资源局称: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台江县台拱镇上桃村公路边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对此,申请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8月2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留置送达)。现法定期限已满,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为了证明被申请人违法事实和处理程序合法而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证明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2、立案呈批表、关于李**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的调查报告、现场勘测笔录、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证明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3、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与照片、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其送达回证,证明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4、询问笔录、证明被申请人违法占地建房的事实;5、执法人员王**、张*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6、关于杨格不户违法占地建房超期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期的原因;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现状图位置,证明被申请人违法占地的事实;8、违法占地建房图片,证明被申请人违法占地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拆,修那栋房子花钱太多。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交的的1、2、3、4、5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第6项证据,因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故对其证明内容本院不予确认;对第7项证据,因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是复印件,且没有相关单位及经办人盖章签字,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故本院不予确认;对第8项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台江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申请人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台江县台拱镇上桃村公路边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了台国土资执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处以罚款人民币四千三百六十八元,并于2014年8月2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2015年4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台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国土资执罚(2014)13号)并于2014年8月21日送达被申请人,且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江县人民政府或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台江县人民法院起诉,故被申请人的申请复议期限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于2015年2月2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台国土资执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过法定期限,属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台江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台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执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