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厚**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人社监罚字(2015)第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5)雁行非诉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愿意积极改正,申请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及认识态度,对罚款数额给予了部分减免,现被执行人已将减免后的罚款15000元主动交纳,申请人表示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雁人社监罚字(2015)第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