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行政处罚一案,陕西省**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西中行终字第00253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行终字第00253号行政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6日,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主动向本院交纳了本案全部案款10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陕西省**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西中行终字第00253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