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黄**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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