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雁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建设银行西安莲湖路支行有开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依法从该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全部案款和执行费共计150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雁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