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赵**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孙**、赵**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阎计生征决(2014)第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孙**、赵**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8484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执行费1173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赵**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意见,其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2015)阎**第001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孙**、赵**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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