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赵*诉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太乙宫派出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