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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太乙宫派出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诉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太乙宫派出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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