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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高*芹诉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不服长公(东)行罚决字(2014)第0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8日、2014年9月12日、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拒不陈述诉讼主张及案件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在三次开庭中拒绝陈述其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与理由,经法庭多次释明后,其仍拒绝陈述其诉讼请求。该行为无异于放弃诉讼请求,行为效果等同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高*芹诉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不服长公(东)行罚决字(2014)第0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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