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西**环境保护局长安分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市环长罚字(20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环境保护局长安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市环长罚字(20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