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马王派出所对吕**作出的西*(长)行罚决字(2015)7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原告不属于所诉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