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马王派出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马王派出所对吕**作出的西*(长)行罚决字(2015)7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原告不属于所诉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