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省**管理局与陕西省凤**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省**管理局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食药监食稽罚(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5)雁行非诉审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37138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上述案款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扣划,并将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陕西省**管理局(陕)食药监食稽罚(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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