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护局与福建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安**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环雁罚字(2014)第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5)雁行非诉审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表示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并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遂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局市环雁罚字(2014)第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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