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旬阳**管理局与梅**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旬阳**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梅**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旬阳行非诉审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旬阳**管理局作出的旬农路罚(2015)第007号《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进行了四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先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继续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3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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