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原审第三人屈淑琴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登记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