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南**源局与小渠川八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洛南**源局与被执行人小渠川八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洛南**源局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第15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南**源局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1、没收小渠川社区八组与洛南县秦**务有限公司买卖土地非法交易款83664元;2处小渠川社区八组非法所得83664元20%行为罚款,计处罚款16732.8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小**社区八组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仅履行了10000元,现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国土资监发(2014)第15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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