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南**源局与洛南县**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洛南**源局与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洛南**源局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洛国土资监发(2014)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洛南县**有限公司恢复2.25亩土地原貌以及罚款354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洛南行非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权利人洛南**源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洛南县**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35400元,并承诺于2015年8月30日前恢复土地原貌,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同意,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国资土监发(2014)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