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阳**源局与山阳县**经营部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山阳**花爆竹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丁**,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山阳县**经营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山国土处字(201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一、责令山阳县**经营部立即停止一切土地违法行为,停止施工;二、依法没收山阳县**经营部在违法占地115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处非法占地8797.5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131962.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效力后,山阳县**经营部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山国土处字(201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山国土处字(201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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