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丹凤县**有限公司与丹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丹**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丹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丹**技有限公司以愿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丹**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凤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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