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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南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张*朝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张**原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191.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00.7平方米,系一层两间土木结构房屋,证书号(1991)108482号。1990年7月,张**以人多房少不够居住为由在本组使用土地新建三间房屋根基及圈梁,2014年11月10日,该张对房屋根基及圈梁进行翻新用作新建房屋根基。同年11月12日,经土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测:该宗地总面积138.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38.9平方米。勘测时现状为四间房屋根基及圈梁在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62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了商国土监字(2014)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张**退还非法占用的138.9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基及圈梁138.9平方米,恢复耕地种植条件。3、对非法占用的138.9平方米土地按30元/平方米标准处罚款4167元。张**收到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非法超占耕地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张**所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4)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张**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4)7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或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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