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丹凤县凤**责任公司不服被告丹凤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丹凤县凤**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丹凤县凤**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凤县凤**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丹凤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凤**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