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洛**商务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0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洛南县秦**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300号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处罚标的款25099.2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自觉履行了处罚決定确定义务,该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国土资监发(2014)300号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