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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州分局与商洛市商州区三岔河镇明海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商**分局于2015年3月27日以商强执字(2015)2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4)第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2年10月20日商州区农业局以商政农发(2012)297号文件关于陈**筹建养殖场申请报告的批复,同意建设规模养殖场。2012年10月31日明*合作社与商州区三岔河镇闫坪村一组签订租地合同,租赁土地34亩用于建设养殖场。2013年5月明*合作社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即占用租赁土地修建养鸡场。经商**分局2013年3月11日经现场勘测,养鸡场占地313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441平方米。该宗土地属基本农田,不符合三岔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局于2014年9月2日立案调查。该局认为,明*合作社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修建养鸡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商政国资州监发(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明*合作社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3131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于2014年11月5日送达后,明*合作社未提起复议、起诉。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商**分局于2015年3月4日向明*合作社发出《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明*合作社仍未自觉履行,商**分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商**分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4)1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商洛市**州分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4)1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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