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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汪前来土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汪前来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汪前来在城关镇富家沟村一组有宅基地两处,一处为老宅基地:证书号为商**(1995)字第302001号,登记面积34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24平方米),该宅基地内目前有三间土木结构瓦房、4间3层砖混结构楼房。另一处新宅基地:批准文号为商政地批(2008)7号,批准面积134平方米,用地者为汪前来之妻沈**,目前已建成3间3.5层砖混结构楼房。2014年6月底该汪未经批准擅自在开源路北侧富家沟村一组的建设预留地内动工新建住房。2014年7月31日经土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测:该宗地总面积13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37平方米。勘测时现状为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主体墙基本完工(未封顶)。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62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83条之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了商国土监字(2014)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37平方米之上的新建的全部建筑物;2.责令汪前来退出非法占用的137平方米土地。汪前来收到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非法超占耕地建住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汪前来所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4)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汪前来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4)5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或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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