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延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姚店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行初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以与被上诉人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乔**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乔**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