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延安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后锁崖**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延安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后锁崖**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行非审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及延安市城乡规划局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后锁崖**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后锁崖**员会向申请人延安市城乡规划局支付罚款59485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8348元。到期后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后锁崖**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后锁崖**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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