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延安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后锁崖**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行非审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及延安市城乡规划局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后锁崖**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后锁崖**员会向申请人延安市城乡规划局支付罚款59485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8348元。到期后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后锁崖**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后锁崖**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