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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土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张**于2014年8月10日以自家香菇炉子石坝垮方为由在本户宅基地西侧下根基建房用作香菇棚。同年9月22日,富水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和湖田村村组干部对其进行了制止,2014年10月8日张**新房竣工。2014年10月17日经土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测:该宗地总面积31.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1.5平方米。勘测时现状为一间一层砖混结构彩钢瓦顶房屋已建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之规定,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了商国土监字(2014)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张**退出非法占用的31.5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31.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张**收到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非法超占耕地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张**所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4)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张**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4)5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或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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