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榆林**林业局与张某某林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榆林**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榆区政林罚决字(2014)第09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168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所提供住址无法查找,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9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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