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榆林市榆阳区**驶员咨询有限公司水利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水土保持检查监督站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某某驾驶员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榆区政水监罚字(2015)第(32)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水土保持检查监督站因被执行人某某驾驶员咨询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450000元。本院于同月25日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某某驾驶员咨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榆林市榆阳区水土保持检查监督站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榆区政水监罚字(2015)第(32)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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