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榆林**护局与陕西玉**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榆林**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陕西玉**有限公司作出的榆环罚字(2014)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榆林**护局因被执行人陕西玉**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5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49500元。本院于同月19日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陕西玉**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榆林**护局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榆环罚字(2014)3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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