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神木**源局与神木县安泰种养殖农民农业合作社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神木**源局申请执行神木县安泰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神国土资决字(2013)3020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国土资源部(国土发(2014)127号)精神,对实施农用地管理和审批作出政策性的调整,实施农用地由乡镇审核监管,行业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为由,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神木县国土资源局神国土资决字(2013)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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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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