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神木**源局与神木县**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神木**源局申请执行神木县**限公司神国土资决字(2014)10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瑕疵,且未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申请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地貌为由,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神木县国土资源局神国土资决字(2014)101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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