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表诉被告某局、某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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