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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公司靖边采油厂与靖边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延长**限公司靖边采油厂不服被告靖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延长**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长油田**公司靖边采油厂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长**限公司靖边采油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限公司靖边采油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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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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