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延长**限公司靖边采油厂不服被告靖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延长**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长油田**公司靖边采油厂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长**限公司靖边采油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限公司靖边采油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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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