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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横山县某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横山县某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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