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佳**保护局与佳县**境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佳**保护局与佳县**境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依据佳**保护局作出的(2013)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佳**保护局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该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2013年12月10日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佳行非执字第00008号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2014年1月17日依法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并立即停止生产,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进行谈话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佳**保护局于2014年6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行非执字第00008号执行裁定书及佳**保护局作出的(2013)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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