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与申世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对申世成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榆政国土资处发(2014)1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查明:被执行人申世成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执行。为此,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找到被执行人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国土资源局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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