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榆林**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榆林市**有限公司作出的榆人防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有限公司送达了(2015)榆执字第01650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即:1、缴纳罚款12000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80元;上述两项款项共计人民币12080元。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自动缴纳罚款12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榆林**办公室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榆人防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行政罚款12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